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版)
目 录
1总则 - 4 -
1.1编制目的 - 4 -
1.2编制依据 - 4 -
1.3工作原则 - 4 -
1.4适用范围 - 4 -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 5 -
2.1赤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 5 -
2.2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 6 -
3应急准备 - 11 -
3.1资金准备 - 11 -
3.2救灾物资准备 - 12 -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 13 -
3.4救灾装备准备 - 13 -
3.5人力资源准备 - 13 -
3.6社会动员准备 - 14 -
3.7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 14 -
3.8宣传、培训和演练 - 15 -
4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 16 -
4.1灾害监测与报告 - 16 -
4.2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 16 -
4.3灾情信息管理 - 17 -
5预警响应 - 19 -
5.1启动条件 - 19 -
5.2启动程序 - 19 -
5.3预警相应措施 - 20 -
5.4预警响应终止 - 20 -
6应急响应 - 21 -
6.1 Ⅰ级响应 - 21 -
6.2 Ⅱ级响应 - 24 -
6.3 Ⅲ级响应 - 26 -
6.4 Ⅳ级响应 - 28 -
6.5信息发布 - 30 -
6.6其他情况 - 31 -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 31 -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 31 -
7.2冬春救助 - 31 -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 32 -
8附则 - 33 -
8.1救助款物监管 - 33 -
8.2奖励与责任 - 33 -
8.3预案演练 - 34 -
8.4名词术语和说明 - 34 -
8.5预案的实施 - 35 -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赤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一体化管理。
1.4适用范围
凡在赤峰市范围内发生的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洪涝、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类型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当毗邻省、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赤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赤峰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赤灾防指”)为赤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政策、制度和规划,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赤灾防指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林业和草原局、国防动员办公室,市防灾救灾中心、市融媒体中心,赤峰军分区、65655部队、武警赤峰支队、武警机动三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移动赤峰分公司、联通赤峰分公司、电信赤峰分公司、国网赤峰供电公司、中国人寿赤峰市分公司、人保财险赤峰市分公司、赤峰车务段、赤峰机场公司等单位。
赤灾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赤灾防指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
(1)承担赤峰市防灾减灾和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区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2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组织做好抢险救灾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做好救灾储备物资的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推动防灾救灾减灾知识进学校、进课堂,指导符合应急避难场所要求的学校安置受灾群众,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市科学技术局:鼓励申报防灾减灾救灾科研项目,普及防灾减灾科技知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灾区急需救灾物资的生产、调运工作;负责灾区信息网络资源的协调、管理和重要信息系统备份工作;指导减灾救灾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网络建设。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的救助工作,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编制市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下达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分担和保障机制;做好市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及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经费安排;对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财政监督,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实施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环境应急监测和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污染物扩散趋势,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处置建议,对环境污染实施监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工作,并进行灾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解决灾后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困难。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桥梁。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监控掌握各大中型水库和水利设施运行调度情况。
市农牧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鼠害、动物疫病、畜牧业灾害防治工作,协调饲草料调运、指导灾区农牧业生产恢复。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在全市各旅游景区中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及安全提醒,对受灾的外来游客及旅游景区游客及时进行安抚、疏散。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灾后卫生环境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食品标准备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负责收集、核查灾情,汇总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统一发布救灾相关信息;与财政部门共同分配管理中央及自治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参与因灾倒塌、损坏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规划工作;组织受灾人员临时安置点的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和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地震、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抢险救灾;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抢险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承担赤灾防指办的日常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人民群众生活用品的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及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市统计局:协助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充分利用国防动员战备资源(指挥通信、预警报知、信息处理、救援装备、人防工程、人防专业队伍、综合保障等),为应对和处置抢险救灾及应急救援提供支援保障。
市防灾救灾中心:负责地震预警、监测,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强震动观测、余震监测、震情分析会商、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及地震应急知识宣传。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灾区抢险抗灾救灾、捐赠活动的宣传报道。
赤峰军分区、65655部队:根据地方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驻赤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赤峰支队、武警机动三支队:负责组织驻赤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抗灾救灾工作,协助地方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根据任务需要参与抗灾救灾工作。
市红十字会: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在紧急救援阶段,协助政府对受灾群众开展生活救助;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加现场救护;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捐赠。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防灾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移动、联通、电信赤峰分公司:负责应急通讯指挥调度,组织修复因灾损坏的设施及灾区通信设施重建工作,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国网赤峰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抢修和临时抢险电力供应。
中国人寿、人保财险赤峰市分公司:落实各项理赔服务措施,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赤峰车务段: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抢修被毁铁路。
赤峰机场公司:负责市内外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空运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1.1市、旗县区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自然灾害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3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各级财政要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需要。
3.1.4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的捐赠。
3.1.5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3.2救灾物资准备
3.2.1建立规范救灾物资仓储管理制度,加强救灾物资仓储安全管理,定期向赤灾防指通报救灾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情况。各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及灾害多发地要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应储备足够的棉被、棉衣裤、帐篷等物资,在仓储规模、物资种类和数量、应急期间保障能力上达到救灾工作要求。
3.2.2市应急管理局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确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3.2.3灾情发生时,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统一安排,各地之间可相互调用救灾储备物资。
3.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赤灾防指可向上级灾防指请求调拨救灾物资,或调用旗县区灾防指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经费补助。交通、铁路部门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部门凭赤灾防指办出具的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3.2.5市直各有关部门均需根据本部门相关规定,储备足够的救灾物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药械、药品、粮食、食用油,以及应急衣被、帐篷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抗洪、排涝所需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的储备。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保障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畅通,必要时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
3.3.1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地建设并管理覆盖市、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自治区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2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3.3充分发挥环境与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的作用,建立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3.4救灾装备准备
3.4.1市直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4.2市、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及灾害频发的苏木乡镇(街道)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电话、计算机、无人机等设备和装备。
3.4.3救灾应急期间,赤灾防指和现场指挥部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各单位的救灾装备和设备。
3.5人力资源准备
3.5.1完善应急管理灾害救助队伍建设,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合理设置岗位,市、旗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灾害管理人员,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和社区居委会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多灾易灾和重大灾害隐患地区可适量增加,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3.5.2建立健全专家评估队伍。组织应急、卫健、水利、农牧、自然资源、林草、气象、防灾减灾中心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3.5.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建立联运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6社会动员准备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完善社会捐赠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全市已有社会捐赠接收站、点的基础上,把社会捐赠接收点向农村、社区延伸,健全经常性社会捐赠接收网络。
3.7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7.1市、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三级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学校等公共设施,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实行避难场所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形成布局合理、有灾能避、平灾结合的应急避难场所网络。
3.7.2完善避难方案及避难场所的地点和名称。同时,避难场所要有应急避难设施和基本生活用品储备。
3.7.3加强避难场所管理,确保灾害发生时避难场所能立即投入使用,使受灾群众能得到迅速、妥善安置。
3.8宣传、培训和演练
3.8.1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应急部门要联合气象等部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2市应急管理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旗县级灾害管理人员集中培训,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苏木乡镇(街道)人员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8.3以旗县区为单位,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3.8.4各旗县区、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面向公众的逃生避险、应急救护知识技能培训工作,提升全市公众自然灾害应急水平。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灾害监测与报告
4.1.1以赤灾防指为依托,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主要监测预警部门包括: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防灾救灾中心。
4.1.2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局的汛期预警信息,林草局的森林和草原火灾信息,防灾救灾中心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农牧局的生物、动物疫病预警信息等信息数据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赤灾防指报告。
4.1.3市各有关专业监测部门对本部门监测到的自然灾害信息应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发现异常监测信息要及时处置并向市人民政府和赤灾防指报告。市人民政府和赤灾防指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相关旗县区通报,部署防灾减灾工作。
4.2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4.2.1根据灾害预警,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市有关部门和相关旗县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2.2接到重要灾情信息的第一时间,赤灾防指办应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赤灾防指,同时向赤灾防指各相关单位通报;发生重大灾情及延续期间,赤灾防指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判灾情,不定期对外通报救灾信息,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4.3灾情信息管理
4.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城区、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草原受灾面积、死亡牲畜头数;倒塌房屋、毁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牧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助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助人口数量、需救助口粮数量,需衣被救助人口数量、需衣被救助数量,需伤病救助人口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助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助口粮人口数量,已安排口粮救助款额、已安排救助粮数量,已救助衣被人口数量、已安排衣被救助款额,已救助衣被数量,已救助伤病人口数量,已安排治病救助款额,已安排恢复住房数、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旗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突发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立即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越级报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旗县区级报告后,要立即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同时开展灾情审核、灾情数据汇总工作。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旗县区和苏木乡镇(街道)三级应急部门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旗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前一天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每天10时之前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3)灾情核报。旗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旗县区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市汇总数据(含分旗县区灾情数据)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4.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应急部门根据灾情分类,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定期召开灾情趋势会商会,核定灾情。
(2)针对灾情分类,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3)专家组评估灾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赤灾防指组织专家组赴灾害现场,进行全面评估,核实灾情。
4.3.4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帐。旗县区级应急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的依据。
5 预警响应
各灾害预警部门应根据自然灾害风险预报灾害信息,启动预警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规避灾害风险警告,宣传避灾自救知识和技能,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启动救灾物资调运机制。
5.1启动条件
有关部门发布的、即将发生的可能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的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5.2启动程序
赤灾防指办根据国家减灾委、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和市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预警相应措施
5.3.1灾情评估
赤灾防指办负责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向农牧、林草、应急、气象等单位和相关旗县区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情况;
(2)分析历史灾情数据及相关风险信息;
(3)根据了解的信息和历史数据,分析评估灾情风险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特别是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
(4)根据可能发生的灾害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向相关旗县区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5.3.2应急救助
赤灾防指办负责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向相关旗县区和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发出启动预警响应的通知,要求做好救灾应急各项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运救灾物资;
(2)及时向赤灾防指领导、赤灾防指成员单位报告,编发《减灾工作简报》,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视情况建议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地方救灾准备情况;
(4)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5.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赤灾防指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赤灾防指设定4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赤灾防指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Ⅲ级响应由赤灾防指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赤灾防指办主任(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赤灾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在遭受灾情特别严重、损失特别巨大的巨灾情况下,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Ⅳ级响应以下的自然灾害,根据灾情由旗县区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必要时市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6.1 Ⅰ级响应
6.1.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3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5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因灾造成50万人以上饮水或生活困难。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的。
(5)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赤灾防指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赤灾防指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赤灾防指总指挥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3响应措施
(1)召集赤灾防指成员单位会商,建立与灾害专项指挥部的联络和联动机制,了解救援工作进展与需求,及时展开救助。
(2)赤灾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应急管理局会商市财政局下达救灾应急资金,并积极申请中央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
(4)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5)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
(6)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委和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7)赤灾防指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召开灾情分析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在现场指挥部下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紧急救援组: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协调落实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要求地方启动救灾应急预案,检查和督促地方受灾群众生活应急措施的落实,对地方的紧急救援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综合汇总灾情、救助及捐赠等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救助工作综合协调会、协调解决救助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检查督促地方开展各项救助工作。
灾害信息组:负责及时汇总各项灾情数据,掌握灾情并进行初步分析;编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向市委、市政府、赤灾防指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外发布灾害救助进展情况。
救灾捐赠组:负责救灾捐赠的组织工作。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设立捐赠热线电话,解答接受救灾捐赠方面的有关问题,分配和公告救灾捐赠款物。
宣传报道组:负责接待新闻单位及记者。组织新闻单位对灾害救助工作及捐赠工作进行报道;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后勤保障组:负责调配开展工作的办公场所,供应办公设备及用品。制定办公室值班日程和值班人员计划;做好办公室运转的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6.1.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赤灾防指办提出建议,赤灾防指总指挥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因灾造成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饮水或生活困难。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上述标准。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的。
(5)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赤灾防指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赤灾防指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赤灾防指总指挥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响应措施
由赤灾防指副总指挥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赤灾防指立即组成救灾应急指挥部,召开灾情分析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2)灾情发生后,立即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建立协调联络机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3)立即建立与相关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联络,加强沟通交流、协调配合,形成救助工作的合力。
(4)灾情发生24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掌握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旗县区人民政府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共同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资金下达程序及时下达灾区,同时积极申请中央及自治区特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自治区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及时落实市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6)收集、报告灾害救助信息
每2小时与灾区进行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快报》,报告市委、市政府、赤灾防指,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7)组织救灾捐赠
经市政府批准,组织开展全市性的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将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2.4响应终止
灾区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灾区水、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赤灾防指办提出终止建议,由赤灾防指总指挥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因灾造成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饮水或生活困难。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上述标准。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的。
(5)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赤灾防指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赤灾防指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由赤灾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响应措施
由赤灾防指办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赤灾防指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灾区救助工作具体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2)建立与相关专项指挥部联系,加强协商交流,指导当地开展抗灾自救工作。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掌握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4)根据灾区旗县区人民政府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共同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资金下达程序及时下达灾区。如有需要,在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市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5)收集、报告灾情信息
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快报》,报告市委、市政府、赤灾防指,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组织救灾捐赠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救灾捐赠;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将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6.3.4响应终止
灾区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并且灾区水、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赤灾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因灾造成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饮水或生活困难。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上述标准。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
(5)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赤灾防指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赤灾防指副总指挥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6.4.3响应措施
由赤灾防指办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赤灾防指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政策措施;指导受灾旗县区做好抗灾自救工作。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市应急管理局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掌握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3)根据灾区旗县区人民政府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共同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资金下达程序及时下达灾区。如有需要,在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市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4)收集、报告灾情信息
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快报》,报告市委、市政府、赤灾防指,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4.4响应终止
灾区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并且灾区水、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赤灾防指副总指挥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5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灾情稳定前,受灾旗县区人民政府、赤灾防指或其授权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受灾旗县区人民政府或者赤灾防指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赤灾防指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市应急管理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达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12月至次年7月,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份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受灾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2.3根据旗县区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达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市发改、财政、农牧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旗县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7.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4各级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8 附则
8.1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牺牲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演练
赤灾防指办协同赤灾防指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名词术语和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5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赤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赤政字〔2020〕59号)同时废止。